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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17-12-11

苏园科〔20152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的改革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提升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范围包括:科技创新项目研发补贴,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建设开放共享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第三条  对科技研发投入给予适当补贴。
1、对经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期间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经鉴定研发费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2、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经鉴定研发费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
3、对获得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单位,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单位上年度经鉴定研发费的20%,省级研发机构上限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研发机构不超过200万元。各类研发机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补贴。
  第四条  组织实施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围绕园区新兴产业发展,以加快前瞻性技术、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为目标,按照项目经理制和“项目+课题”的形式,组织实施一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实行预申报,主要由区内骨干科技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单位发起,由项目经理或首席科学家牵头组织相关领域具有优势的企业和高校院所,研究凝练项目主题,对项目预申报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和统筹整合。对论证充分、方案成熟的项目,按程序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支持。园区科技局负责过程监督,并探索项目第三方监理及多部门联合、滚动支持的创新机制。
  第五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上级科技部门联合出资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鼓励支持临床医学研究、生态环保示范应用等民生科技创新,对经认定的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鼓励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以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第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对于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重新认定当年,对前三年(包括通过复审/重新认定当年)获得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以企业通过复审/重新认定认定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第九条 科技发展局将定期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相关资金申报通知,具体材料要求以实际通知为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依据政策提出经费资助建议,其中重点项目的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科技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定。
  第十条  本细则由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苏园科[201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