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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7-01-01




苏州大学


苏大科技〔201624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国家大学

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6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1222日    



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苏大科技园)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大科技园结合学校多校区布局和苏州市、区政府的支持等特点进行建设,已形成一园多区的发展格局。

第三条苏大科技园是以苏州大学为依托,将学校的人才、科技、信息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并以建设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培育基地、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基地作为目标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苏大科技园由苏州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负责统筹规划,综合指导,事项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下设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既是管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又是学校的一个业务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校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处理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协调校内外各种资源为园区企业服务。

第六条苏州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是苏大科技园建设与发展、投资与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公司,并接受管理中心的指导。其主要职能是:(1)孵化企业、孵化技术、孵化人才;(2)经营管理学校在科技园的有形和无形资产;(3)科技成果与科技项目合作开发;(4)技术服务(含技术工程设计、安装、建筑工程设计等);(5)技术咨询。


第三章  职工创业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全职或兼职带科研成果进入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教职工离岗或兼职在苏大科技园创业期间取得的以企业主持联合苏州大学共同申请的专利、纵向项目以及论文等科研成果可作为学校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定的依据。以上企业必须注册在苏大科技园内。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入园创建企业,经苏州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审定,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四章 学生创业

第十条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结合所学专业和有关课题,到科技园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在苏大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活动,可计为社会实践即创新学分,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苏州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审定,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章 社会力量创业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进入科技园创业,该企业应逐步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向苏大科技园推荐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标准(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项目且正式入驻的,可参照《苏州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领取奖励,奖金由苏州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提供。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进入苏大科技园的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按照《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苏大科〔201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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