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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关村“6+4”推广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15-12-29

苏高新委〔201589



各党委(党组、工委),各部、委、室、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苏州西部生态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群众团体,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苏南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引领战略,立足苏州高新区产业基础和创新现状,进一步激发区域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创新驱动发展的主导者,推动苏州高新区在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实现突破发展,早日迈进全国高新区第一方阵,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1)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深入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鼓励区内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新建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5)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25%给予资助,最高300万元;经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不超过5%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最高30万元。设立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库,对首次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区内企业购买各类科技服务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3)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开展专利成果运用。对区内专利大户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企业因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入股、专利交易等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经认定的进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对其自购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二、进一步加快释放科教创新资源

4)科技人员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前2年每年最高可给予25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第35年每年最高可给予15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收支平衡。

三、进一步加速高端人才集聚

6)对入选区级科技创业类领军人才计划、重点创业团队计划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科技经费和安家补贴支持, 同时三年内免费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人才企业注册3年内年主营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7)对入选区级科技创新类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鼓励企业引进海外高端智力,对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省外专百人计划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匹配资助;鼓励企业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对市人社局认定的紧缺产业博士、硕士分别给予总计105万元的补贴;注重人才培育提升,对新获评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加大企业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对获批省级以上的人才工作载体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四、进一步加大金融集成支持

8)鼓励在高新区新注册设立天使、种子类投资基金,投资项目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均可通过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阶段参股,比例最高可达30%。对区域内重点产业(医疗器械、轨道交通、新能源、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科技型企业、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及区领军人才企业的科技信贷,在风险补偿基本标准基础上给予10%-20%的补贴上浮。

9)对在IPO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10)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自然人合伙人,符合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在区内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体系建设

11)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在高新区建设新型孵化器,经认定的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三年内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行经费及200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用房。对获批国家、省级新型孵化器的运营机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支持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路演、创业大赛、主题演讲等活动,给予每个主办单位每年最高10万元的支持。

12)鼓励和支持青年大学生、企业高管、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等在我区创新创业。对入驻新型孵化器的企业和个人(团队),参加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获得股权投资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支持注册在高新区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入驻高新区新型孵化器内的企业进行投资,对于投资于企业首轮股权融资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万元。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由财政局、国、地税分局、科技局、发改局、人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中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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